大馬航空委會法案一讀 說明有權監管空中交通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大馬航空委會法案一讀 說明有權監管空中交通

(吉隆坡6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都華希奧馬今日提呈2015年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法案一讀,說明大馬航空委員會有關管理、分配及治理空中交通和時隙分配(peruntukan slot),它可諭令航空公司罰款、暫停或取消其空中交通權。



該委員會擁有控制及管理公共服務的義務,責任包括公共服務基金所需的花費額、監督及賠償。他們也需考慮到對消費者的影響、相同航線的分配、競爭事宜等事項。

根據法案,該委員會有權監管及指示涉及時隙分配的任何一方,包括執行有關條規及解決糾紛。

委員會也可規定一個用戶代碼(kod pengguna),旨在解決在航空服務中涉及消費者的問題,違反用戶代碼者將被罰款。國人可向該委員會提出涉及航空服務供應的投訴。該會也可委任成員另設委員會,以聆聽糾紛及決定該會接受何種投訴。



法案指出,涉及兩個以上航空服務提供者的糾紛,需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該委員會需針對糾紛作出決定。

此外,委員會可授權給其官員執法,對方所擁權力與一名警員在刑事程序法典下的權力一樣,除了在沒有逮捕令下逮捕他人。該官員可要求涉及者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或文件。提供假文件、假資訊或混淆該委員會者,形同犯法。

另外,該委員會有權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地方檢查或複製任何文件。若有關官員認為有者違反或企圖違反大馬航空委員會法案,可以展開調查。獲得授權的官員可針對已違反或企圖違反該法案者提出執行禁令。

任何不滿意該委員會決定者,可在發出決定后的3個月內向高庭上訴。

涉及政府額外撥款

航空委員會法案涉及政府額外撥款,但款額未定。

法案指出,在委員會下將成立航空委員會基金;委員會掌管的範圍包括機場經營執照、地面運作權力,及航空服務執照與准證的批准與撤銷。

任何人未經該委員會許可,不可使用任何飛機載送貨物、郵件或載客在我國境內飛行,否則可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可被罰款每日不超過5萬令吉。

但上述條文並不包括獲政府允許在我國公司經營飛行航線的外國民航公司。

法案指出,任何未經委員會發出執照而經營飛機地面運作服務,可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可被罰款每日不超過5萬令吉。

法案說明,委員會有權力在發出執照或准證時,制訂任何委員會所認為需要的條款,可在任何時候刪減或修改任何條款,執照持有人若被發現沒有遵守相關條款,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也說,執照與准證的更新申請,必須在截止日期至少90天前連同費用提出申請,若沒有合理的延遲申請理由,委員會有權力拒絕。

若執照或准證持有人沒有提呈更新的申請,需在執照截止后的14天內退還有關執照或准證。

可在公司名下提訴訟

法案闡明,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擁有起訴權,並可在其公司名下提出訴訟,同時可簽訂合同、獲得購買、租賃、出售,及任何動產和不動產或財產歸屬委員會,另外也允許委員會進行收費、抵押、重新分配及轉讓任何動產或不動產。

法案說,委員會執行主席必須由首相委任,擁有經驗、才能及經濟領域相關專業、財經、航空、商業及相關行政能力來管理委員會,其薪酬和津貼也由首相決定;若委員會任何一名成員缺席,首相有權委任候補委員。

委員會可委任2名政府代表,即交通部秘書長及首相署經濟策劃單位;另外,交通部長可在取得首相同意后,委任4至6人出任委員會成員,這些人必須具備法律、經濟領域相關專業、財經、航空、商業相關行政能力;任何在職航空領域者和利益關係者都不能出任委員。

法案也賦權委員會可成立其他委員會給予協助;若有任何違反紀律,委員會有權進行紀律處分。

以經濟基礎發展航空業

法案闡明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的功能包括,以經濟為基礎發展航空領域並與全球接軌,並讓馬來西亞航空有能力與國際航空競爭。

值得一提,委員會功能包括降低政府為民航也提供的經濟援助,並以尋求和推廣方式減少任何財務問題。

委員會也必須處理乘客的投訴,並設立機制解決乘客投訴,及任何涉及航空業的糾紛;同時,該委員會可權管理空中交通、監測與分配航空公司或其他飛機的運營。

唯法案闡明,任何決定必須與民航局商討有關技術、安全和保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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