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註冊卻管理產業” 張引弘促黃偉益解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公司沒註冊卻管理產業” 張引弘促黃偉益解釋

(檳城9日訊)民青團檳州副秘書張引弘說,民政上週接到4項投訴,指一家名為“New Island Property Management有限公司”(公司編號:1073653-P)的董事是黃偉益,有關公司并沒向大馬估價師、評估師及產業代理局注冊,該團促請黃偉益就此事作出解釋。



他說,行動黨丹絨區國會議員黃偉益曾在2012年10月間在記者會上指,允許未注冊者成為產業管理者可能會導致欺詐行為。當時,黃氏更聲稱,曾有過未注冊的產業管理公司一直管理不善和挪用資金的情況發生,因為這些公司沒有被大馬估價師、評估師及產業代理局監管。

“我們想知道為什么,黃偉益在早前聲稱,若允許未注冊者成為產業管理者,可能會導致欺詐和挪用資金的事件發生,而在東窗事發后,有關人士就會消失;而另一方面,他又允許自己未注冊的產業管理公司經營產業管理?”

張氏今早在該團州委鄧振勝陪同下在民政總部召開記者會時說,上述公司資料,是從大馬公司註冊委員會(SSM)網頁上搜索。



另外,他也提醒,對置產的居民所帶來的影響和后果,允許未注冊的產業管理公司可能導致欺詐事件,和這些公司可能挪用公寓儲備金(Sinking Fund ),而在事件被揭發后,有關人士就消失。

須承擔每天500罰款

他指出,根據1981年估價師、評估師和產業代理法令第21條,只有一個注冊的估價師和評估師有權力執行以下事項,包括以擁有“產業代理”字眼的任何名稱或稱號開業、作為一個產業經理、以任何招牌、分發卡片、信件、小冊子、傳單,或以任何形式的廣告,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告訴他人,他是一名注冊的估價師和評估師。

“違反此法令第30條,任何人故意制造,以書面方式發出虛假或欺詐性的聲明或證明書,即屬犯罪。一旦定罪,將被罰款不超過2萬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在這期間,當事人尚須每天承擔500令吉罰款。”

反嗆民政要懂法律
黃偉益:條文已修改

“我請他們先詳讀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后才來發言,以免貽笑大方,丟盡民政黨自家的臉!”

黃偉益週六(9日)下午針對民政黨指責New Island Property Management Sdn Bhd沒有向估價師、評價師與產業代理局(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 and Estate Agents Act)注冊一事,如是回應。

他說,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在2012年11月26日在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之前,當時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曹智雄在委員會階段提呈動議,修改這個法案第21(2)(f)條文,讓共管機構或管理機構可委任非注冊的產業管理公司,來管理他們本身的產業。

他也在面子書上發布此消息,并上載有關條文反駁民政的說法。

他奉勸有關人士,要成為立法議員,要先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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