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宗教同化之虞?(四)聯邦憲法第121(1A)條文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明炎律師:宗教同化之虞?(四)聯邦憲法第121(1A)條文

1988年CHE OMAR BIN CHE SOH的最高法院判決引起穆斯林的高度關注和波動,加劇了巫統與伊斯蘭黨于穆斯林社會的惡性競爭,最后醞釀成1988年6月10日的修憲,即加插121(1A)條文,對日后多元社會的影響深遠,值得關注!



憲法第121(1A)條文提出,民事法庭沒有權限審理屬于伊斯蘭法庭權限內的事項,即“The courts referred to in Clause (1) shall have no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any matter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ariah courts.”

Clause (1)是指憲法第121(1)條文,即西馬和東馬民事高庭的結構和權限條文。1988年修憲案通過后,我國民事法庭的權限被局限于聯邦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範圍內。于修憲前,民事法庭的權限乃源自憲法而不被聯邦法律約束。

馬來西亞政府乃三權鼎立,即國會、內閣與司法擁有平等地位。民事法庭原本取權于國家最高法律,即憲法。1988年修憲后,民事法庭的權限乃局限于在國會內所制定的聯邦法律,簡單說便是司法權限是由國會決定而賦予。



而憲法第121(1A)條文亦把本來由州級法律所成立的伊斯蘭法庭地位,提升至與憲法下成立的民事法庭同等地位。那么,1988 年修憲案有否犯上司法被局限于國會之下,而州級法律下的伊斯蘭法庭卻與憲法下的民事法庭享有同等地位之嫌?

根據憲法第75條文,任何不符合及違反憲法條文的州級法律,會因違憲而被法庭宣判無效。而第121(1A)與第75 條文會否互相牴觸?

部長建議被炮轟

2014年尾,首相署部長惹米基爾宣佈伊斯蘭法庭將會被提升到5層化而與民事法庭並駕齊驅,同等地位。民事法庭的結構也是5層化,即屬于低庭階級的推事庭(MAGISTRATE COURT)與地方法庭(SESSION COURT),以及屬于高庭階級的高等法庭(HIGH COURT)、上訴庭(COURT OF APPEAL)以及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其實,部長的宣佈只是對憲法第121(1A)條文的實質內容再次舊事重提。當然,部長的宣佈遭到多個政黨炮轟為違反憲法。但此番文告式的炮轟卻改變不了憲法第121(1A)條文的法律效用和事實。

憲法第121(1A)條文,造就了民事法庭與伊斯蘭法庭兩者之間的權限相疊和灰色地帶!

值得一提的是,1991年的民事法庭判決先例,即Ng Wan Chan v. Majlis Ugama Islam Wilayah Persekutuan & Anor [1991] 3 MLJ 174. H.C.,民事法庭(高庭)審理了Ng Wan Chan是否改教成為穆斯林的課題,而后判決他是佛教徒,絲毫沒有被憲法第121(1A)所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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