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德明:此貪非彼貪?
最近處理某首長豪宅事件,得到一個信息,讓我感覺挺納悶的。雖然我不認同,卻有人跟我娓娓道來,我聽了又似乎有道理。本來不想說,但又不吐不快,還是借這個平台和讀者分享,看看是否有所回饋。
我因為參與揭發首長的豪宅和土地醜聞案,收到死亡恐嚇信件。雖然寄的人罵我是華人叛徒,但我還是感覺很搞笑,因為罵我的人是用英文打印的,突然感覺罵我的人沒有資格。
我從小學開始就接受中文教育,中學還是獨中,骨子裡本身就是純廣西籍的血,所以怎么罵我,始終改不了我是華裔的基因,比一些本來好好的中華家族,卻把孩子送往英校唸書的家長強得多。所以,華社該看看哪個政治人物沒把自己的孩子送往華校唸書,然后把他歸類為叛徒才對,否則就不要大言不慚說自己是華教鬥士。
另外,讓我很納悶的就是華人對于貪污的觀念。有很多朋友向我反應,賄賂對于華人來說不是可恥的行為,他們反而認為是“生意”的一部分。做生意不免要給甜頭或佣金,為了生意成功,付出利益的一部分,可說是理所當然。
貪污不該分膚色種族
可是,馬來人如果賄賂,那就是大問題。許多華人認為馬來人不諳做生意,都是靠地位或權力的方便得到好處,所以馬來人貪污必須受到懲罰。
在同樣是“願買願賣”的課題上,某些人有了雙重標準。如果犯錯的人是馬來領袖,那么受懲罰是天有眼。如果犯錯的是華裔領袖,受到懲罰那是天沒眼。
我不知道這樣的觀念是自國家獨立以來才有,還是近幾年才有的改變。總而言之,很值得我去深思。
貪污不該分膚色、宗教、文化和種族背景。不管誰,他或她拿的錢都是我們口袋裡的錢,不管是誰都應被對付。但在豪宅事情中,讓我看到微妙的化學變化,著實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