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宗教同化之虞(八)巫統與伊黨的持續競爭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明炎律師:宗教同化之虞(八)巫統與伊黨的持續競爭

巫統與伊斯蘭黨于穆斯林社會的政治競爭,將無可避免的持續。



于2012年4月,伊黨利用于2008年至2013年短期執政吉打州政府的便利,在州議會裡修正2008年伊斯蘭顧問和宗教司理事會條款, 產生了備受爭議的2012年第22A條款 。

2012年第22A條款賦權伊斯蘭顧問和宗教司理事會提供的意見和所做的決定,是否有在該州憲報上公佈,將在法律上豁免被挑戰,被否定、被檢討或被任何民事法庭或伊斯蘭法庭挑戰;在該條款下任何人都不能質疑宗教司的決定。

在2014年3月27日的國會,首相署部長惹米爾挑戰伊黨在國會提呈伊刑法的私人法案,結果讓伊黨于1993 年欲在吉蘭丹州實行伊刑法失敗收場後又死灰復燃。



于2014年6月19日,星報報導,敦馬哈迪改變先前立場,指馬來西亞不是世俗國,也不是伊斯蘭國,而只是一般國家,承認伊教為官方宗教,履行不違反伊教的習俗。

于2015年3月19日,伊黨又在丹州議會修改丹州伊刑法。也在2015 年內于不同時段2 度在國會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而此私人法案已被納入國會的法案辯論名單內,有待辯論。

誌期2016 年1月10日的Viran a/l Nagapan v. Deepa a/p Subramaniam 的書寫判決內,聯邦法院裁定,民事法庭獨攬司法權限以審理和判決于民事法律下註冊的離婚案件以及相關附屬課題包括兒女的撫養權,如改教配偶嘗試到伊斯蘭法庭尋求離婚與兒女監護權,這是濫用司法程序,因為其一配偶為非穆斯林,而非專屬伊庭司法權限,所以憲法第121(1A)條文不能被運用。

況且,對于警方拒絕執行民事法庭在2011年兒童法令下所發出的庭令,向男配偶尋找和取回兒女,聯邦法院很牽強地認為和解釋說,雖然伊庭沒有權限發出撫養權庭令,但是在該庭令還沒有被擱置與取消前,民事法庭不應該聆聽和發出與伊庭相互衝突的庭令,所以警方拒絕執行民事法庭的庭令,並沒有藐視法庭的意願和風險。

多元國民自行批斷

至于男配偶是否有權單方面為未成年兒女改教的課題,聯邦法院沒有作出明確裁決,但隱約認可而沒批判男配偶為未成年兒女皈依伊教的舉動。

聯邦法院的判決只是重申本來已在憲法下的司法權限,即伊庭權限只覆蓋爭辯雙方或各方必須是穆斯林,如有任何一方為非穆斯林,那么民事法庭將獨攬司法權限。

再者,聯邦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解決因憲法第121(1A)條文下所產生的民事法庭和伊庭的司法權限灰色地帶和權限相疊的困境。

某項伊化政策所衍生的問題是否違反憲法、某人皈依伊斯蘭,以及父或母單方面為未成兒女皈依伊斯蘭符合憲法與否、對于被認定為穆斯林的逝世者到底是穆斯林與否等等的法律複雜課題,到底是民事法庭,仰或伊庭的司法權限,在爭議中的憲法第121(1A)條文下,還有待答覆呢!

巫統與伊黨之間的伊化競爭、行動黨在華裔最多的檳城州助長伊化的政策、非穆斯林可以自由皈依伊教、而穆斯林在脫教時卻必須在州級伊斯蘭法律下申請批准庭令、非穆斯林娶或嫁穆斯林的先決州級法律條件是必須皈依成為穆斯林,再附加憲法第121(1A)條文下的權限矛盾,唯有讓多元國民自行批斷是否有宗教同化之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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