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茲魯卡立:總檢察長不可「兼任」主控官
很多人近日出國時,都被別人問到,馬來西亞怎么啦?
公款被濫用的指控,無日無之;越來越多的金錢,去向不明;公眾的信心,日益低落,他們渴求政府展示更大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尤其是在肅貪時。
制度化貪污,對新興及發展中國家形成威脅。它會打擊國家成長、增加社會不平等及擴大經濟鴻溝,擠壓低收入階層,以致一個國家及其人民無法一展所長。
多年以前,在政府推出的關鍵績效指標藍圖里,肅貪是一個重點項目。然而,我國卻讓一連串的金融醜聞,侵蝕了國內外人士對這個國家的信心。
政府必須加把勁來修補它的反貪形象,並讓大馬人知道,貪污是嚴重問題,會蠶蝕國家的利益和安全。
如此這般,可以重建外界的信心,重建政府肅貪的公信力。其中一個有效的做法是,把總檢察長和主控官的角色,清楚分開。
執行過程彰顯正義
有一句話是這么說的,“正義不只應該被執行,它的執行也須被看見(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公正無私的執行過程,可以彰顯法律的正義。
目前,總檢察長的身分既是政府的律師,也是主控官,要對是否提控一個嫌疑犯而費思量。要是一個涉及政府或其私人客戶的案件,落到了他手上,他會如何處理?那時候,他將陷入兩難,自己和自己打對台。他怎可以一人分飾兩角, 同時扮演主控官和辯護律師?
今天我們的國家就是這樣子。
這可不是擔任總檢察長者的個人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即便是最誠實正直的人,也可能陷入矛盾的立場,猶豫不決。政府必須改變這個情況,好讓以后的總檢察長不必再為自己的兩難處境而痛苦。
總檢察長在對是否提控作出定奪時,不只需要大公無私地履行職務,而且,他的大公無私,也必須被看見,向世人交代。
為了國家著想,政府必須讓總檢察長和主控官的角色分開,不可讓一人兼具這兩種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