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自行詮釋法律而正義?(1)──法治精神篇
“法治精神”(“Rule of Law”)與“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No One Is Above The Law”),是法學的中樞與基本原則。
法治精神設定以法治國,而法律的運作必須公正不阿,以及不偏不倚的對所有國民執行。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便是一千多年前中國北宋包青天包拯之執法言,即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是遵從法治精神的體現,人人奉公守法,以創造與實現和諧共處與國泰民安的馬來西亞多元社會。
我國法律來源,包括國家最高法律即聯邦憲法、國會與州議會通過的法令、法庭判決先例、以及依據法定時段且與國情允許之下,而採用的已有幾百年歷史的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當然,聯邦憲法亦承認,但只含蓋穆斯林社會有關婚姻、離婚和遺產的伊斯蘭法律。
我國于1957年獨立,多項法律是獨立時期與英殖民地時代的產物,延用至今可能會有時過境遷的陳舊,也會逐漸與現代公民意識和訴求而相左,更有新興的概念,如管制政治獻金,卻沒有相關法律來加以管制的等等無奈。所以,多元國民在“有心人”刻意煽風點火下,對法律有諸多怨言與批判!
改革,乃是千古不變的維新之道,即是從為時已久的習慣性事項,因不符合現實環境和需求而做出改變,實屬不易。
立法者對法律改革的態度是非常的小心和相對的緩慢。回憶美國前總統裡根(“Ronald Reagan”)被槍手狙擊的事故,掀起了美國國內對該國憲法下人人可以持有槍械的權利之爭議,是否有修憲的必要?基于不鼓勵對憲法的可能狙擊而掀開或增加先例,前總統裡根反對修憲,認為總統被搶擊並不是修憲的理由!
廢法慢而立法快
于2011年9月15日,我國首相納吉宣佈廢除1960年的內安法令,而此法令的前身是1948 年緊急條例法令,廢除這項用以對付共產主義的法令需時幾十年之久。然而,基于恐怖主義的迅速崛起,我國又制定了2015年防範恐怖主義法令。這讓國民意識到立法者廢除法令時十分緩慢,而對國內因國際環境變遷的即時之需來制定新法令卻相對的快。
相比先進國,我國在多方面的法律制定已落后幾十年。例如,先進國在幾十年前已實行消費稅法律,成功印證了消費稅對國家前進的重要性。
消費稅讓我國多元國民在平等的平台上付出一律6%的稅務,而全民不會有逃稅或避稅的機會,但相比多年沒有增長的工資水平,更基于人性使然,錢入口袋容易付錢難的心態,附加反對黨只批判消費稅的短期負擔,而不講解其對國家的長遠利益效應,多元國民受到了嚴重誤導,也同時對抗和強烈批判消費稅,害苦了多元國民,卻讓反對黨收取快速和即時的政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