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 一旦罪成 最高可判監20年
檳州行動黨主席曹觀友透露,林冠英將在《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和《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被控。
“第一項罪名是有關(彭麗君持股的) 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申請轉換一塊農業地用途的案件。但其實,市政局已經否決了該項申請。”
“第二項是針對首長低價購屋的案件。”
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
此條文主要是禁止政府決策者的近親,涉及政府採購活動,法令說明,只要公務員在競標遴選會議中告知有競標者是其親屬,就須離開會議。若暫離會議室,即使親屬獲得工程,也不會被視為違例。
違法者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任何公職人員,從任何與大馬政府有官方關係的人手中,接獲貴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足以構成罪行。
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