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失身分證禁再使用 罪成可面對監禁罰款
(吉隆坡3日訊)國民登記局今日提醒國人,若遺失身分證必須報失及重新申請,同時不可再使用已報失身分證,否則可被判不超過3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國民登記局今日發文告指出,民眾常忽視大馬卡的重要,包括仍有許多人在申請身分證后卻沒有領取,因為他們已尋回報失的身分證,導致這些重新申請的身分證在無人認領3年后被銷毀。
文告說,在1990年國民登記法令第13(5)條文下尋獲任何人或擁有不屬于自己的身分證,必須馬上交給臨近的國民登記局或警局。
調高遺失大馬卡罰款
另外,報失的身分證將會失效,即使重新尋獲也不能再使用,因此,重新使用報失的身分證將被視為違法。
“國民登記局提醒民眾,任何人若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法令第25(1)(fa)和25(1)(e)條文,即故意使用報失身分證且未歸還國民登記局銷毀,可面對不超過3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文告也指,為提高國人對大馬卡重要性的覺醒,政府也從2015年10月15日起調高遺失大馬卡的罰款,即首次遺失的罰款是100令吉、第2次遺失罰款300令吉和第3次及以上遺失則罰款1000令吉,上述罰款不包括10令吉手續費。
“民眾受促在照顧個人利益和安全的情況下,小心保管好自己的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