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訂金不允搬走物品 前租戶可起訴屋主
由業主變租戶,租金漲價,欲搬遷卻被扣押訂金,不允許搬走留下的物品,再要求承擔維修費用,讓租戶感到非常無奈。
⊙馮先生指出,13年前購買了一間房子,但是兩年前,因為個人因素決定把房子賣出去兌換現金。
他說,房子賣出去,他從業主身分變租戶,但繼續住在房子內,但是以租戶身分,但今年屋主漲租金,所以決定搬遷,屋主也同意搬遷。
他說,由于搬遷倉促,當時留下鋼琴和一台冷氣還未搬走, 后來屋主以弄壞牆壁和地板的理由,除了扣押住訂金,還不給搬走屋內物品。
他指出,屋主當年同意租出房子,對方是沒有進行任何裝修,現在卻要他承擔整個維修工程費用,整整6000令吉,讓他感到非常不公平, 所以可以採取什么行動?
★林若輝律師
事主面對這種情況,只能委託律師起訴屋主,透過法律途徑做出判決。
當然,事主事后指的牆壁和地板損壞的部分,屋主自己要出示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