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樺:非穆斯林配偶吃虧 伊法庭規定被濫用
獨家報導:張曉真
(吉隆坡26日訊)執業律師李素樺說,過去很多夫妻離婚時,特別是改信伊斯蘭的一方,濫用伊斯蘭法庭賦予“原本用來說服非穆斯林配偶改教”的3個月限期,以爭取自己想要的東西,以致非穆斯林配偶吃虧,民事法庭也愛莫能助。
“伊斯蘭法庭在處理婚姻紛爭事件,特別是審理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離婚案,法庭規定穆斯林在3個月內,嘗試說服非穆斯林配偶改信伊斯蘭,且非穆斯林配偶只能在3個月后才能提出離婚,或到法庭辦理離婚。”
她舉例,一段民事婚姻,丈夫改信伊斯蘭,妻子依然是非穆斯林,而丈夫申請離婚時,就濫用伊斯蘭法庭這個“規定”,即丈夫知道妻子不能在3個月內辦理離婚,就趁快在3個月內,在伊斯蘭法庭爭取孩子撫養權、家產等,待伊斯蘭法庭下了判決,妻子要在民事法庭辦理離婚就太遲了。
修訂做法非常好
“妻子是非穆斯林,婚姻糾紛自然是交由民事法庭審理,當民事法庭知道伊斯蘭法庭已下了判決,它一樣感到無助。”
李素樺今日就內閣同意下季國會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以解決民事婚姻的矛盾事宜,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修訂的做法非常好,因為這能解決婚姻紛爭的灰色地帶,讓法庭按律例處理問題,保障各方利益。
她說,涉及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民事婚姻糾紛,引發不少矛盾,這些矛盾也存在了10多年,應該早早釐清法律上的灰色地帶,也弄清楚伊斯蘭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地位與權限。
戴明耀:離婚須回歸民事庭
馬來西亞佛教青年總會副會長戴明耀認為,一段婚姻如何開始,就該如何結束,即若夫妻原是在民事法律下登記婚姻,不論中途哪一方改信伊斯蘭,離婚時必須回歸到原來,即透過民事庭處理問題,這樣比較公正。
至于穆斯林的婚姻糾紛,要交由民事法庭審理,會否一樣會引發不滿情緒事宜,他認為,若夫妻其中一方半途改信伊斯蘭,但兩者原先是在民事法律下建立婚姻基礎,那么就應該從民事法庭處理問題,之后的事,再交由伊斯蘭法庭處理,這是最為公平的。
“這樣對大家都好,因為有些人,會利用法律漏洞,讓配偶更加難過。
“一段婚姻紛爭案件不能同時由2個法庭審理,因這只會把情況越弄越複雜,加上案件還未審結,中途會有一些政治人物趁機炒作,在婚姻紛爭中融入一些政治色彩,整個情況變得更加棘手。”
羅佩玲:確保無人走法律漏洞
馬來西亞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執行理事羅佩玲說,修訂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不但遵循憲法精神,最重要的是,一段屬于民事婚姻的糾紛,原本就該在民事法庭處理問題,確保沒人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責任。
“我們非常歡迎政府作出這項宣布,對政府採取這項措施感到欣慰。”
她認為,修訂這項法令能保護各方利益,例如一些人不能逃避承擔贍養費的責任。
她說,涉及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婚姻紛爭案件,必須小心處理,因為每一項判決都影響深遠。
21歲以下結婚條令應修改
李素樺也認為,這項婚姻法令有很多部分(規定)需要修訂,包括21歲以下要結婚,必須得到父親和母親書面允許,若只有母親同意,則需申請庭令。
“對于一個單親家庭,要結婚的孩子沒有父親,該從何尋求父親同意?其實母親也能做主。
“有些女子是未婚先孕,孩子沒有父親,但法律卻規定凡是21歲以下要結婚者,都必須先得到雙親同意,特別是父親,換言之,父親是主,母親在孩子婚姻的主權很小,這不妥。”
因此,她建議在相關法律下,孩子必須同時獲得父親與母親書面同意的規定,修訂為“父或母、或監護人”,方便大家,單親母親也不必花時間花錢申請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