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建成:發展商放貸?講爽的吧!
前陣子,朋友向銀行申請房貸,他要借90%,但銀行只批了70%,他無力去籌那20%的差額,只好望屋興嘆。直到上星期,房地部長諾奧馬提出了“發展商放貸”的可行性,他才重燃希望。
“買房,不靠銀行”,說起來多么豪氣干雲!我們從一步入社會開始,就一直在受銀行的氣,申請信用卡被拒、車貸被拒、房貸也被拒,人說銀行業和保險業是最現實的行業,果真沒錯,
當你困頓時,最需要某種服務或保障時,他們總會拒人于外,當你渡過難關,生活順遂時,他們又會找上門,推銷你不需要的東西。
兩邊借錢先還誰?
銀行無情,發展商若能伸援手,當然最好不過。按照部長說法,我的朋友短缺的那20%,正好可向發展商借。但買房子,可是要簽買賣合約的大交易,其中涉及了許多權責的問題,吾友和我討論之后,越來越覺得不可行,僅羅列三點:
第一,若屋主供不起房子,屋子歸誰?以傳統的借貸方式,“屋主”只是銀行的“房客”,在屋主有能力供完房子之前,房屋的所有權,都歸銀行所有,一旦供不起房貸,銀行即可拍賣房子。
但是如果發展商也來參一腳,宣稱也有房屋“4分之1”的所有權,那產權問題將變得極為複雜,銀行絕不願意看到這一點。借貸合約要怎么簽?房子的地契,是由銀行還是發展商保管呢?
第二,向兩邊借錢,你要先還哪邊?粵語片都聽過啦:“出來行,就預要還”,當有一方願意借錢給你時,就意味了你要還錢。當房子的鑰匙拿到后,你要先還給借你70%的銀行,還是先還借你20%的發展商?這兩方,沒有人會說“你先還給另一方吧!”他們都知道,你本來就是一個半合格的借貸人,雙重的房貸,隨時會壓垮你,他們都會趁你斷氣前,儘快連本帶利拿回錢。
認真你就輸了
第三,“發展商放貸”若真落實,還是苦了借貸人。如今銀行的房屋放貸率,約4.5%,但發展商可把利率調高到18%!這簡直就是大耳窿的標準了。若以30年為限,屋主向銀行借錢,最終共要付1.8倍的房屋價,但向發展商借貸,就要付近5倍的屋價!而且每個月的還款額,比銀行多一部,債仔的錢,永遠只能還利息而己。
發展商放貸,說易行難。連宣佈這個計劃的部長諾奧馬,看來也只是一知半解,只能一直強調一個好處,說如果發展商倒閉,借貸者就不用還錢給發展商了(但銀行那邊還是要還啊)。而內閣部長也紛紛吐糟說,諾奧馬並沒在內閣提起,看來這只是他的臨時起意(是他參加大選腦力激盪營,突然想到為國陣拉票的計策嗎?)。各位想買房的人,聽聽就好,認真你就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