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淨選盟5.0的動機莫名其妙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明炎律師:淨選盟5.0的動機莫名其妙

淨選盟5.0是針對“大馬1號官員(MO1)”發難而醞釀!



“民事訴訟”並非“刑事提控”,而且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成分。

MO1名稱,乃源自美國司法部起訴1馬公司的“民事訴訟”中,因敘述案情需要,對案中沒有涉及法律責任的某一方之稱呼。向來,控方會採用普通與常用的“甲方”或“乙方”作為稱呼,而背負法律責任的“涉案人”將會是訴訟案中的“被告”。美國司法部並沒有把MO1列為“被告”。

在外媒訪談中,我國拉曼達蘭部長指出,在訴訟案中提及36次的MO1名諱,在閱讀訴訟案全文后,便可清楚知道是我國首相。



既然如此,為何美國司法部不直接採用“大馬首相”字眼,反而如此有創意的使用耐人尋味的“代號”,試圖挑起人們的負面猜測,而讓MO1備受萬夫所指呢?

美國利用南海群島事件,設法模糊各國對南海群島主權議題的重點,驅使列國如菲律賓、日本、台灣等國家圍堵中國。同時,美國想對馬六甲海峽提高控制影響力,以加強其全球戰略優勢。

相對的,納吉卻向中國示好,並基于想為我國商家建立環球性商機,而在中國所提倡的“一帶一路”運作上,明顯向中國靠攏,還頻頻官式訪問中國。納吉的舉動會否對美國戰略利益造成阻礙呢?

在訴訟案還沒結論前,任何對MO1的舞弊或貪污指責,皆屬“假設”與“揣測”。那么,大專生的“逮捕MO1”集會,以及醞釀中的淨選盟5.0,又是基于什么結論與證據,來呼籲逮捕、對付,甚至強硬指示MO1辭職呢?

淨選盟是否變質?或有隱蔽議程?又會否因MO1的揣測指責,而衝擊憲法?

淨選盟原先意願是針對選舉改革,本來是屬于憲法下的訴求。其4次非法街頭集會,不但沒帶來任何改革,反而讓淨選盟3.0幾乎釀成暴動,而淨選盟4.0更製造不同族群間互相敵對,破壞多元團結,讓華社無辜陷入窘境,長期而言,種下日后不良事故的秧苗。

剝削選民的權利

多元國民拒絕舞弊與違法行為,同時反對貪污與濫權。無論如何,法律設定人人無罪,除非在法庭審訊后被證明有罪。法治精神強調法律、證據與公平審訊。

淨選盟已變質,以揣測性質的指責,要求在憲法下被合法選民所選出的首相辭職,而藐視合法選民在憲法下的決定,即已經選出的政府與政治人物的事實;並剝奪合法選民在來屆第14屆全國大選的憲法權利,即重新選政府與決定是否懲罰任何政治領袖。淨選盟一廂情願的自行定罪,煽動非法街頭示威的區區群眾,不但不能代表全體多元國民的意願,更是衝擊憲法的違法行為。

為何檳州首長林冠英被提控貪污濫權之際,淨選盟不但沒有煽動群眾集會,反而雙重標準,默許林冠英不必辭職或停職待審?

反之,在訴訟案還沒結論前,況且沒有涉及法律責任,所以沒有被美國司法部列為被告的MO1,即首相,卻必須面對淨選盟5.0的揣測指責,而必須辭職?難道法律只賦予林冠英首長公平審訊的權利,而淨選盟卻可以自行裁定MO1必須馬上辭職?淨選盟豈非已超越法律,同時越俎代庖,強行奪取合法選民在憲法下選政府的權利?

何況,群眾集會並不可以取代聯邦憲法的運作。合法政府與政治領袖必須在憲法下被合法選民選出,並不是以群眾集會來斷定已被民選的政治領袖是否應該被罷免!一切還必須依據憲法與法律運作!馬來西亞是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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