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嘜路地段易主 拒繳租數戶被驅趕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鵝嘜路地段易主 拒繳租數戶被驅趕

陳玉明(左)的租約有證人簽名,陳志遠手持的租約證人欄卻沒有。
陳玉明(左)的租約有證人簽名,陳志遠手持的租約證人欄卻沒有。

報導:劉佩明
攝影:連利元
(吉隆坡3日訊)鵝嘜路(Jalan Gombak)一地段居民指一間自稱地主的公司向他們收取租金,由于質疑地主身分,加上屋子陳舊不堪,數戶居民拒繳租,遭地主申請庭令驅趕。



該地段居民鑑于吉隆坡市政局門牌稅和土地局註冊局,依然顯示相關地段是舊地主,及自稱新地主者要居民將租金直接匯入私人戶頭,及租金收據不正統,故此質疑新地主的真偽,及房屋陳舊不堪,拒繳租金。

據悉,該地段的地主在90年代就失聯,居民無從繳租,故多年來沒有繳付租金。

門牌稅記錄是舊地主



直至去年,自稱是地主助理柯先生向一眾居民提出,新地主今年1月開始征收租金的要求,並與居民簽署租約。

不過,數位租戶因沒有定時繳租,遭地主的代表律師發出律師信,第一名接獲律師信的租戶是印裔租戶瓦蘇,而陳志遠(63歲)、陳玉明(44歲)則已接獲口頭搬遷通知。

瓦蘇已搬遷,陳志遠必須在10月4日前搬遷,陳玉明則是11月。

從事工廠技術人員的陳玉明向《中國報》記者說,他曾委任律師調查,發現土地局和吉隆坡市政局門牌稅記錄顯示地主仍是舊地主名字。

他說,他居住在該處約20年,初時地主有征收250令吉月租,但是地主在90年代就失聯,故后期便沒有繳租。

“去年柯先生代表新地主與我們接洽,1月開始向我征收350月租。”

他坦言,在確定地主身分后,他願意繳交租金,但是目前所得的資料存有疑點,故不願繳租。

他提及居民繳交租金的方式是繳付現金或者進賬到該名助理的私人戶頭,難免讓人懷疑。

他說,屋子在3月開始出現坍塌情形,但是地主不願意維修,故3月開始停止繳租。

“地主說若不繳交租金就必須搬走,若真的收到叫我搬遷的律師信,只能到別處物色房屋。”

陳志遠:父認識原地主不曾繳租

陳志遠指出,他從1969年開始居住在該地段的屋子,由于父親與地主認識,故一直以來沒有被征收租金。

他說,今年繳租2個月后,屋子從3月開始出現坍塌,于是要求地主維修但遭拒絕。

目前他居住的屋子屋頂部分位置甚至已經坍塌,下雨,雨水直接流進住家。

“屋子太破爛,地主還要向我收租金,我不肯給,在8月就收到對方發出的律師信,叫我10月搬遷。”

他說,原本弟弟一家四口與他同住,如今已搬離,他只是打散工,沒有穩定收入,無從找新住所搬遷。

“地主手法太強硬,我也不曉得可搬去哪。”

地主助理:居民若質疑
可委律師查明

地主的助理柯先生強調,土地局地稅已記錄在新地主名下,若居民質疑地主身分,可委任律師到地主代表律師處查詢。

他說,地主在多年前已購買相關土地,只是沒有加以管理,如今更以低于市價出租給居民。

他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地主在2015年才委任他介入管理,該地段共有16個屋子和一塊空地。

他說,經他逐戶查詢,最終與所有租戶簽署租約,今年1月租約正式生效。

“簽署合約時,他們要求不要繳交抵押金、低于市價50%的租金,我們皆答應他們。”

危樓租戶要求賠償

至于陳玉明和陳志遠以屋子破舊不繳租,柯先生說,當初簽署租約時,屋子已經很陳舊,后來因他們之間的屋子被白蟻侵蝕而倒塌,繼而導致他們居住的單位情形惡化。

他說,部分居民多年來沒有保養屋子,才會導致屋子陳舊不堪,也擔心發生意外。

“其實,我們看到屋子如同危樓,向他們提出終止租約的建議,他們拒絕,反而希望獲得賠償。”

柯先生說,有些租戶有轉租房間的舉動,這些都是不被地主允許的行為。

“其中一戶,我們一直無法與租戶取得聯絡方式,只有附屬租戶的聯絡,后來附屬租戶就要求租原本是瓦蘇居住的屋子。”

他說,為了避免過多居民居住在同一個單位,對左鄰右里造成影響,租戶被要求通知地主屋子的居住人數。

沒依時繳租即是毀約

對于發出律師信驅趕租戶的行動,柯先生直言,根據合約,租戶沒有準時繳租就是毀約,地主可以終止租約。

他說,租戶沒有繳交抵押金,租金又比市價低,發律師信也只是根據法律程序進行的步驟。

“庭令已經清算屋子內的東西,將會進行拍賣抵債,但是這些都不足以抵債。”

他指出,在地主重新管理土地的時候,發現多租戶拖欠數千令吉門牌稅,目前總額超過5萬令吉拖欠的門牌稅皆由地主承擔。

“如今租戶出現拖欠租金的行為,我還得去追討、委任律師發律師信,這都是地主的開銷。”

至于陳志遠指責地主沒給通知就發律師信逼遷,他反駁,從發律師信至今已經幾個月,並不是陳志遠所指的不近人情。

他強調,從租戶拖欠租金至申請庭令,所有行動皆符合法律程序。

至于租金被指存進柯先生私人戶頭,他說,地主有授權書讓他代為接收租金,方便馬上查賬。


*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人身攻擊、庸俗、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必須審核的留言,或將不會即時出現。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