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商家偷電僅賠RM100 上訴高庭國能敗訴
國能在一宗指控商家偷電案中,不滿日叻務縣推事庭於2015年的判決,即被告只需賠償100令吉,上訴至芙蓉高庭,唯高庭法官宣佈維持原判。
高庭法官本周一是基於國能無法出示估算的用電量數據,在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宣佈維持推事庭的原判。國能仍能在30天內第2次提出上訴。
國能指控瓜拉格拉旺商家彭森茂(46歲,腳車買賣商),於2010年至2012年期間涉嫌在其雙層排店進行偷電勾當,並於2014年入稟日叻務推事庭,向華商索取高達1萬9000令吉電費。
彭森茂說,他於15年前買下該店,除了2010年12月出租樓上,讓一名商家經營網座達一年,之後開始丟空,直至2012年6月再度出租,意味著該店樓上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以前,都是處於無人之狀,不可能有人在用電。
“可是國能在庭上出示的用電費單中,指該真空時段的用電費竟高達數千令吉,讓人百思不得其解,我樓下和樓上的電錶是分開計算的。”
他說,國能曾在2012年7月派員到該店更換樓上電錶,3個月後即指責他涉及偷電勾當,要他繳清逾萬令吉電費,他對這種沒根據的控訴感到不服氣。
他遂向森州行動黨法律局副主任李凱業求助,後者自國能把案件帶上縣推事庭至芙蓉高庭,一直擔任其辯護律師,終在本週一獲得勝訴,高庭法官宣判維持原判。
他今日在森行動黨總部召開記者會上,如是指出,出席者包括李凱業、該局委員余清偉和蕭金良州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