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責任推動人權
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提醒世人維護人權、自由、平等、拒絕打壓與歧視的重要性,但經過大約70年時間,違反基人權、歧視、打壓的事件,仍在世界各地發生,包括馬來西亞。
我國政府執行2012年國家保安(特別措施)法令,執法單位援引國安法逮捕異議分子,尤其是在11月的淨選盟5.0集會舉行前后,逮捕多名社運領袖與政治人物,包括淨選盟2.0主席瑪麗亞陳,結果遭公民社會抨擊,也導致我國的人權成績單被扣分。
保障公民權益
配合今年的世界人權日,人權委員會提醒政府勿以打擊恐怖分子的法令對付人民,淨選盟2.0委員會也促政府停止恐嚇和騷擾非政府組織捍衛人權,這些呼聲以聯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與集會自由,政府有責任保障公民權益,作為基礎。
政府在公民社會力促下,廢除了具爭議的內部安全法令,但以打擊恐怖活動為名的國安法,執法單位屢次援引此法令,對付非恐怖分子,而引起很大的爭議,也令人民反感,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也對國安法引起不安的現象深表感關,並要求我國政府允許他們來我國觀察人權狀況。
大馬人權倒退
世界人權宣言提到,一個人人享有免予恐懼和匱乏的言論和信仰自由,但是,國安法與相關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被用來對付社運分子或異議分子,將會為人民帶來恐懼的壓力,進一步箝制言論自由,馬來西亞人權則倒退。
維護基本人權,從每一人做起,政府也有責任推動人權,讓人民享有更大的言論與集會自由、減少打壓行動,而不是將維護人權當口號,讓人權課題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