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集會遭後備隊攻擊斷腿 男子訴警方政府失敗
(吉隆坡20日訊)1名自雇人士自稱在參與2007年凈選盟集會時,遭聯邦后備隊隊員以肢體攻擊,導致左腿折斷,向警方及政府索賠200萬令吉敗訴。
高庭司法專員阿茲祖阿茲米裁決時指出,由于起訴人阿利雅薩(39歲)未能釐清關鍵課題,即無法清楚說明是聯邦后備隊隊員,抑或輕型鎮暴隊隊員(LSF),推倒及踩斷他的左腿膝蓋,因而駁回其申請,但沒有諭令訴方支付堂費。
不過,阿茲祖認為,若以訴方無法列明對他做出肢體攻擊的官員身分為理由,阻止他提出索償,此舉不但違反法律及不公平,也“鼓勵”政府單位不會對犯錯官員,展開內部調查,這將牴觸政府提倡負責任的原則。
他說,儘管起訴人無法說明人員身分,但法庭接受訴方指遭執法人員推倒及致傷他左腿膝蓋的供證。
“法庭認為,起訴人是基于集會現場混亂,以致他無法說明執法人員身分,但法庭認同訴方的供證,確實有人攻擊他。”
他說,法庭也滿意是警員致傷訴方的論點。
針對辯方第3證人納沙魯丁(聯邦后備隊指揮官)的供證,指聯邦后備隊隊員在集會現場執行任務時,沒有離隊,不可能攻擊起訴人課題,阿茲祖說,分析訴方供詞后,法庭認為其為人誠實。
“可能起訴人把攻擊者誤認是聯邦后備隊隊員。”
來自加影的起訴人阿利雅薩,于去年2010年8月17日入稟高庭,把警察總長、聯邦政府、吉隆坡警區主任和金馬警區主任,列為第1至第4答辯人。
深感失望未決定上訴
起訴人阿利雅薩對高庭駁回其索賠申請,深感失望,並表明會先與代表律師討論后,才決定是否上訴。
他受詢時說,在集會現場的確有執法人員以肢體攻擊他,令他跌倒,且對方也踩及踼他的左腿膝蓋受傷,由于他的膝蓋很痛,無法看清楚攻擊者的身分。
阿利雅薩在訴訟中指出,他于2007年11月10日下午4時在敦霹靂路展開的凈選盟大集會中,遭到聯邦后備隊隊員以肢體與語言上的攻擊,導致他左腿膝蓋骨折。
他說,凈選盟的和平集會在聯邦后備隊開始對參與集會者展開攻擊后,陷入一片混亂,聯邦后備隊在展開任何攻擊前,不曾向民眾發出要求解散的警告或通知。
他說,答辯人濫用權力和違反聯邦憲法賦予聯邦后備隊的權力,並對他展開肢體攻擊及恐嚇。
他向答辯人索取100萬令吉普通賠償、100萬令吉嚴重及懲戒性賠償、特別賠償、利息及堂費。
訴方代表律師是拉蒂花;辯方由高級聯邦律師安迪拉查利代表。
追究替代責任
須符合2條件
阿茲祖阿茲米在判詞中指出,起訴人向政府及警方追究“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時,必須要符合兩項條件,即有關負起責任者是否是真正人士,以及起訴人必須證明負起責任者或其代理,是否有涉及有關行為。
“訴方在向政府追究責任及索賠,必須列明致傷他的執法人員身分。”
他說,根據過去類似的案件,訴方無法證明吉隆坡總警長、警區主任及警察總長,有涉及攻擊的行為。
“儘管這些警官基于本身職位,負責及指揮下屬,但並不足夠讓法庭裁定,這些警官需承擔責任。”
阿茲祖在判詞中說,起訴人無法說明攻擊他的執法人員身分,儘管他只說明是警員所為,但根據一宗賴紀添(譯音)案例,起訴人在追究責任時,必須列明做出攻擊行為者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