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轟動全國的巫裔青年在劉蝶廣場偷手機案件,高庭今日駁回青年的上訴申請,維持地庭判處他罪名成立,監禁4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刑罰。
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在維持地庭在2016年5月24日作出判決的同時,也修改了被告沙魯安努亞的控狀,即把所援引的刑事法典第380條文改為379條文。
刑事法典第379條文刑罰比較輕,最高刑罰為坐牢7年。
法官表明,判決被告入獄4個月是合理的刑罰。
“此起偷竊案應在其效應擴大前解決。”
法官同時也駁回主控官出加重被告刑罰的上訴申請。
但法官允准被告律師沙哈魯丁和凱魯的請求,即暫緩刑罰和以3000令吉保釋金保外,以等待被告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沙魯安努亞在2015年7月11日在劉蝶廣場的某間店偷取了一部價值逾800令吉的手機。事件後續發展越演越烈,約200名來自多個非政府組織和私會黨的人士,聚集在廣場大門口示威,警方在當場也逮捕一名鬧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