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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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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明炎律師:「違憲」欲加之罪

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匿名者大半是懦夫,掩蓋真實身份,投機且不想負責,以便為所欲為! 

 討討論伊黨私人法案,最常看到的字眼是“違反憲法”或“違憲”;私人法案有違憲之嫌,因大幅度提升伊法庭權限門檻,讓本來只是“穆斯林私人法律”(personal law)的伊法權限極度膨脹,將造成民事法庭與伊法庭的權限可能互相牴觸,形成雙重司法制度,同時也讓伊斯蘭官方宗教地位與多元宗教信仰自由失衡。

 基于法律根據,我們用“違憲”來批判該私人法案。真正“違憲”與否,則必須由法定的聯邦法院審理后,方能定論。

 5月25日,檳州議會通過 2017 年檳州借貸(銀行與其他財務來源)法令,遭惹多方爭議,而本文只專注“違憲”批判。

檳州政府沒違憲


 面書匿名用戶劉凡貼文,指“火箭胡作非為以違憲的方式,仗著多數票優勢強行立法,讓(檳)州政府向外國貸款”。因帖文有誤導之嫌,筆者想問,劉凡是否知道州政府對外舉債的法律與程序,並提議劉凡道出“違憲”的根據與如何“違憲”。

 就因以上發問,以及筆者多次質疑劉凡其他誤導帖文,但自稱是某政黨黨員的劉凡反以欲加之罪把筆者比喻成“紅豆兵”,對筆者人身攻擊,還以網絡霸凌手法,到筆者面子書發難,試圖轉移視線。

 依據聯邦憲法第 111(2)條文,除非州級法令允許,否則州政府不可借貸;而州級法令只允許州政府向聯邦政府借貸,或向聯邦政府所批准的銀行與其他財務來源借貸,借貸期不可超過5年,而州政府借貸是局限于聯邦政府設下的任何先決條件。

 檳州借貸法令是在州議會內一致通過,連反對黨議員也支持,在此階段,沒有任何“違憲”的可能。

 在談論法律課題時,必須根據法律觀點,不可以用政黨區分的考量來討論,任何討論必須基于正確立場與依據,否則便會有誤導的可能。

 劉凡明確以某政黨黨員身分自居,亦頻頻發出有利該政黨的言論,而且言論存誤導性,絕對不能以“個人言論”看待,因為其言論將嚴重影響該政黨的形象與誠信。如果劉凡真是該政黨黨員,該政黨理應管理劉凡,或劉凡如果深明大義,他應公開在書子面負荊請罪,好讓其政黨遠離不白之冤。

 網絡霸凌事故日益嚴重,導致多宗自殺實案,國民必須公開宣戰與討伐匿名網絡霸凌,不要認為是向“虛擬影子”作戰,而是要向不負責任的網絡霸凌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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