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北市一名狼父,自2001年起趁妻在忙或外出購物,對年僅4歲大女兒猥褻。
2003年起,他更變本加厲性侵,還逼女兒吃避孕藥。
2006年7月,他改對當時年僅8歲的二女兒下手。
新北地院認定大女兒遭狼父猥褻1次,性侵198次,二女兒則遭狼父猥褻2次,性侵5次,依對未滿14歲性交、猥褻等罪共判處狼父15年;尚可上訴。
46歲狼父原本在新北市開設工廠,2001年卻趁妻子外出買菜,猥褻年僅4歲就讀幼稚園中班的大女兒下體。
2003年9月則開始用手指、性器性侵,除將大女兒帶到工廠,在地上鋪紙板性侵,也趁出遊台中住在旅館時性侵。
狼父還在大女兒寄讀小五、小六,逼她吃避孕藥來避免惡行曝光,直到2010年止共計性侵198次。
2006年7月,狼父改對時年8歲,就讀小學3年級的二女兒下手,共計猥褻2次,性侵5次。
直到大女兒無法忍受身心痛苦,告訴母親,母親也才發現二女兒同樣受害,憤而帶兩女兒離開狼父並提告。
新北地院考量大女兒、二女兒指證歷歷,痛責狼父身為兩人父親,卻不顧倫常,逞其獸慾,造成兩女兒身心傷害及發展,也未取得諒解,但考量已認罪,共判處15年。
資料來源:台灣《蘋果日報》